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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的办理作者:墩阔坦乡 发布时间:2007-09-27 01:38:11 来源:墩阔坦乡 【关闭】
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》和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家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〉的实施意见》有关规定,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证件办理事项如下:
1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。并需出据本人结婚证、身份证,一寸冕冠照片二张。
2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的查验登记工作,由现居住地乡(镇)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。
3、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,应当凭合法的婚姻、身份证件,到口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
4、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,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交验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