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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育服务证》的发放程序
作者:墩阔坦乡 发布时间:2007-09-27 01:39:18 来源:墩阔坦乡 【关闭
1、《一孩生育服务证》办理
  依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新计生委[2003]17号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〈生育服务证〉发放办法(试行)》,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夫妻,要求生育的,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、单位)委会提出口头申请,并提供有效证件,由村(居、单位)审核逐级上报。县(市、区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,由乡(镇、街道)计生办公室填写《一孩生育服务证》下发至申请人手中,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。
  2、《二(三)孩生育服务证》办理
  符合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,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、单位)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。对符合生育间隔规定的家庭,由村(居、单位)逐级上报。县(市、区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,由乡(镇、街道)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《二(三)孩生育服务证》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,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。
  3、《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》办理
  符合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七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,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、单位)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逐级上报至县(市、区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。由县(市、区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《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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